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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下修饬。”之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会稽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部分刻石内容则涉及法令细节,如琅琊刻石中有“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的字样,直接体现了当时法律的具体内容。现存的大量秦权、秦量、诏版均铭有始皇帝与二世的诏书,本身就是统一度量衡的法令载体,这些度量用具或铜或陶,存量颇多,遍及各地,其在法令普及方面的意义不言而喻。

    以“扁书”公布律令的记载早见于西北汉简,例证颇多,如“……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其行使方式记载颇清晰,都是在文书后明确要求将文书张悬书写于官府、市场、寺舍等人员密集的重要地点,使吏民都能了解。对于“扁书”的性质,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见解,或认为是一种匾,或认为是类似于敦煌出土的《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的壁书,或认为是悬挂的简册,亦有认为“扁”通“遍”,为遍处张悬书写之意。

    除了张贴、悬挂法令外,秦汉时期还有一种常见的法律公布宣传方式,类似于今日的法律宣讲,即所谓“读令”。如前文所举的岳麓秦简中记载,“……上丞相。乡部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类似的还有另一条简文“各乡啬夫、令史、里即为读令……”。二者基本相同,都规定了乡啬夫、令史向民众宣读律令的职责。《汉书·贾山传》记载,贾山在上文帝书中提及:“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瘙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之成也。”可见这种当众宣读法令的做法至汉代仍在广泛应用,且收效甚佳。

    对法令的公布也非一读了之,秦令中还规定了法令公布后的补充、保证措施。岳麓秦简中的一条与户籍相关的令文为“已布令后,吏、典、伍谦(廉)问不善,当此令者,辄捕论。后恒以户时复申令县乡部吏治前及里治所”,即在法令公布之后,负责的基层官吏不但需要在民众中查访效果,进行“回访”,登记户籍时还需在治所所在地重复申明法令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对法律公布、宣传的规定多见于文本,即对于某条法令的传布规定,本身就是该法令的内容之一。

    “布令不谨”的责任

    秦律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奉赏罚为二柄,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秦律对公布、普及法律之官员责任的规定中。

    《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问法令之所谓,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对于吏民询问法令,如掌握法令的官吏不予解答,就要以吏民所询问的罪名对其定罪,这种定罪方式类似于秦代的诬告反坐之法,可见其处罚之严厉。

    新出岳麓秦简所载秦令中,出现了一种针对官吏不妥善公布法律的罪名“布令不谨”。对于未妥善公布法令的官吏分别处以“赀二甲”“赀一甲”的处罚。稍早公布的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尉卒律”中,有“尉令不谨,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赀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的律文内容。有学者认为,在“尉”“令”二字中缺失一“布”字,即当尉公布法令不善,使百姓违背法令时,相关官吏均要处以“赀一盾”到“赀一甲”的处罚。前述汉简也记载“……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布令后会派专人检查受众的了解情况,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秦律对中华传统法律文明起到了奠基作用。近年来大量的出土文献揭示了更多秦律令的面貌。秦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及实质规定、名词术语被后世继承,就法律宣讲而言,两汉的注律讲解、曹魏设“律博士”、唐宋科举“明法科”以及明清的讲读律令或都可视为对秦法令宣传方式的一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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