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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大队长来到了法庭后面临时关押吕乔的房间里,示意女法警把吕乔的手铐打开。他点燃一支烟,递给吕乔。
吕乔对这个动作熟悉。上午刚来到法院时,也是这个人给自己点燃一支烟。她抬起头看看,接过烟吸了一口。
两名女法警懂规矩,见自己的头头在,就走到门口悄悄把门带上。
“我是大强的朋友。这是大强给你捎来的八宝粥,你将就着吃点吧。”说着法警大队长从口袋里拿出两罐在开水里泡热了的粥,打开一罐递给吕乔。
“一会儿回看守所我会送你。大强他们给你带了羽绒服和羽绒裤,还有毛衣等物品,都放在车上。”
“大强没事吧?”吕乔问道。
“没事。我给他做了一份笔录,又让人替他写了一份检查。加之他是市委组织部任命的干部,法院里不会再追究。”
“谢谢你了。”吕乔的脸上露出了笑容。
“你快趁热喝点粥吧。我出去了。”说完,法警大队长就离开了房间,并交代女法警不要给吕乔戴上手铐,让她吃点东西,休息一会儿。
沈非和张君毅已经同山野和小田等人站在了庭外的走廊上。从这里可以看到已经渐渐进入夜幕的城市一角。路灯慢慢地亮了,光束映亮了漫天飞舞的片片雪花。
“沈先生,我们这次来有个事情想与您沟通一下,您看是否方便?”
沈非说:“小田君你说吧,不客气。”
小田拿出一份信函,沈非一看是日本上海领事馆的便函。是给k省外事办的。
便函的基本内容是:请k省协助日本xx株式会社拟协调该公司中国地区总代理吕乔诉讼事宜。明确吕乔不是上海xxxx公司的职工,是日本xx株式会社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请k省给予甄别,并解除吕乔的诉讼等等。后面附上了日本xx株式会社与吕乔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吕乔任中国地区总代理的年薪证明等资料。
张君毅接过沈非递给他看的这份信函以及附件。然后他与沈非的目光对视,两个人同时摇了摇头。
“小田君,这份信函没有用。吕乔女士的这个案子发生在她没有去你公司之前。k省外事办就是把这份信函转给n市有关部门也解决不了问题。”
小田把沈非的原话翻译给山野和其他日本人听。结果这几个人都摇起头来,感叹声一片。
“山野先生问您,如果做一个尝试行不行?”小田问沈非。
“徒劳,毫无收获。”沈非答复道。
小田又把沈非的这句话翻译给山野等人听。然后又说:“山野先生说您的心肠非常硬,认为是您断送了吕乔女士的前途。”
沈非几乎就要流出泪来了,好在眼镜给他挡住了一些不易察觉的泪光。
在一旁的张君毅见沈非有些难以再面对日本人既礼貌又严厉的质问,就说:“贵国也许对中国的法律不是很清楚。包括我从加拿大回到中国也同样不熟悉中国的法律一样。”见小田在向山野等人翻译,就稍微地停顿了一下:
“吕乔女士的遭遇,沈非先生和我还有我们的许多合作伙伴都非常痛心,她的事情不但牵动了你们,更牵动了我们。”
张君毅望着沈非,见沈非点点头,就接着说:“目前我们能做的,只有一件事,那就是祝她平安度过这个难关,早日回到我们身边。”说到这里,张君毅也忍不住要掉泪了。
沈非和张君毅这两个冤家就是如此,在内互相掐,在外绝对是搭档。
小田把张君毅的话翻译给山野听后,山野又叽叽咕咕了一阵子,小田就对沈非和张君毅说:“山野先生说,既然这样,我们就应该像吕乔女士在给日本总部的信中所说的那样,联合起来,共同开发市场。用一个好的成果让吕乔女士放心。当然,我们这次来也是带着这个目的来的。”
沈非的手和山野的手握在了一起,沈非说:“我祝愿我们一定能够合作成功。”
背负着痛心的恋,忍受着法律的无情,还要在有限的时间里,承受一个人对社会的职责。沈非和张君毅固然如此,吕乔也是如此。
法警通知开庭。
让人紧张的、窒息的那一刻终于到来了。
当吕乔再次被带上法庭后,审判长宣读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n市洋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乔,女,1966年x月x日出生于n市。祖籍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党员,捕前系上海xxxx公司n市分公司总经理、长江以南地区首席商务代表……”
判决书的开场白就已经认定了吕乔的身份不是公务员,而是上海xxxx公司的员工。沈非听到这里,知道情况不好。方沁关于吕乔不具备挪用公款的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当审判长宣读到关于50万元究竟是挪作他用还是没有挪作他用时,采纳了方沁的辩护意见,认定50万元只是扣留,没有用于经营活动。
审判长继续宣读: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乔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扣押50万元达六个月之久,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乔的辩护人关于吕乔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系上海xxxx公司n市分公司总经理,长江以南地区首席商务代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扣押公款已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故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护人谈及上海xxxx公司与吕乔的债权债务问题,与本刑事法庭无关。且吕乔归案后,认罪态度恶劣,藐视法庭,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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