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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果律》

    第一篇 因果律是什么?

    一、因果律的哲学性概述

    我们人类的世界中存在着两种规律即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它们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的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实物、能量和信息的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因此可看出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无人类意识参与的自然力量起作用的规律,而社会规律中既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那么这些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亦或是人力可再现规律和不可再现的规律……这些之中是否存在着一个本质的东西,及包含在这一切中的因果规律,下面我们就将深入的进行一下有关问题的探讨——即对因果律的概述。

    因果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发生关系。表示任何一种现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古人道“安危相易,祸福相生,缓解相摩,聚散以成。此名实之可纪,精微之可志也” 之本意。人一生的生命轨迹,可以由不一样的付出(不同的因),而得到不同的发展(不同的果)。俗云:“求名得名,求利得利,求仁者得仁,求义者得义,富贵功名,皆能有成,如意而获事在人为”,即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世俗理解。

    利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来看因果律,即唯物因果关系:任意宇宙状态都是其之前宇宙状态积累的结果,任意运动状态均是其前运动状态积累的结果。即什么样的因,对应什么样的果,其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属于联系的范畴,规律是事物发展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因果联系是一种必然联系,因而它不仅仅是范畴,也是规律。

    而在宗教中的因果关系,亦称 “因果律”有其三大法则,即:

    一、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其具有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二、事待理成: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这是必然的理则。

    三、有依空立: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在科学研究中用时间(t)来量化因果关系,如时间被打乱了则因果律必定被扰乱。

    例如你回到远古时代,伤害了一个远古人使其不能繁衍后代,而它可能正是很多现代人的共同祖先,于是,现代社会中有一整批人消失了,这其中可能包含你自己。这个和实际情况相矛盾。

    利用科学研究的方法可将因果关系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抽象模型:

    第一种:单因果关系,即顺次因果关系,前因造成后果;

    第二种:双因果关系,即循环因果关系,事件互为因果;

    第三种:多因果关系。即复合因果关系,多事件间的因果;

    二、因果律的划分

    1宗教因果律

    1.1.1佛教因果律概述

    因是能造作、产生一定后果的原因,果就是由一定原因产生的结果。由佛教的缘起论产生了因果理论,因果理论是佛教轮回解脱理论的基础,随着佛教的发展而对因果理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因果律指出: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佛教认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为因,也可能成为果,没有绝对的因,也没有绝对的果。佛教所讲的因,有时与缘并用且有一些区分,佛教否认了世间万物独立演化交织的因果,而是将所有的因果与业力串联使客观世界依附于众生化现。

    狭义的因是指产生结果的直接原因或内在原因,而缘则主要指产生结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间接条件。

    广义的因也包括缘,因果是对存在和行为的互相关系尤其是前后关系的一种认识,佛教的因果理论是其轮回解脱理论的基础,也是其人生现象理论的基础,佛教中的十二因缘和六因、四缘、五果等说法都属于佛教因果理论范围。

    1.1.2佛教因果律的发展

    佛教因果律随佛教的发展,也有了不同的说法:

    1.小乘佛教中的说一切有部关于因果观念主要是六因、四缘、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恶果报的各种条件或作用时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和异熟因。四缘是一切有为法产生时的因,是从一般的果的产生角度来进行分析时所作出的对因的分类,包括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和增上缘。五果是因缘所生或道力所证之果,包括异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离系果。

    2.大乘佛教的中观派从其理论的“空”观出发,否定有实在的因果关系,认为因不实在,果也不实在,从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论和因中无果论,否定有真正的“生”。这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关系。

    3.大乘佛教的瑜伽派从其理论的“识”出发,提出十因、四缘、五果,认为因果关系有一定的实在性,因“识”也不是真实有,故其因果观念与中观派也就没有实质的差别。

    1.1.3探源佛教因果

    探源佛教因果:因是主因,缘是助缘,机:通“积”意,果是结果。因无缘,则不果,机不投,因不果。因果,因机缘果之简称,时机不到,因缘不生,因不受缘,有缘无份,如此使然。“机”之源来:木应天地因缘感召,得天之气,积阳之温,化地之水,聚土之尘,累积木几,曲直向上,执著生“机”,通天会地,修木高尚,至成机会。故曰:“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即是如此。

    其中的含义,最经典的一句解释就是“ 有因,必有果。”直接简单明了的阐述了佛教因果的本质。

    “因缘果报”  ,也可以理解为“因——缘——果”,一粒种子埋进土里,如果没有水分养分和阳光照耀的“缘”,也未必能够开花结果。

    这种同时互存和异时互存关系,其实也就是佛教所谓因果的关系。例如种子是因,芽就是果,因为先有种子,然后才有芽的发展,这是异时互存的因果关系。例如:以老师为主,那么老师就是因,学生就是果,相反的如以学生为主,那么学生就是因,老师就是果。这是同时互存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非常错综复杂,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这一果,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一因会产生另一果。总之通过正面和反面来说明,事实上是没有一个绝对的因,当然更没有一个绝对的果。

    1.1.4佛教因果律的世俗理解

    所谓的因果报应是这么来的,在信仰佛教的人看来,因果定律是宇宙自然规律,这种规律在宇宙的诞生就有了,如果没有因果定律的存在,这个世界将是一片混乱,因果定律是物质世界的运动规律,按规律运动的,而这种规律很强大,它可以通往三世循环状态表现,他会永远体现在一个物质身上循环存在,万事万物都是在因果定律中运动的。

    在佛教徒众中因果定律主要体现两种因果报:

    一种是明报.就是做了善事就会看到别人感激你或者得到好处,做恶事就会招人报复或者被国家判刑.这些是眼睛可见的行为的因果报应;

    第二种因果报应:就是隐形报.又叫隐形因果报,主要表现为心里的思想状态所体现出来的,内心有恶的思虑.而且这种恶念太多的话也会有因果报应.这种因果报应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在佛教徒看来它是随着内心的恶念牵引和感召来的恶缘.

    佛教徒的眼中世界一切事物都是存在着相互联系的,恶念会牵引感召到恶缘恶运.导致运气差,没财没福气,接触到的人和事也是不好的人不好的事情发生。心善念的人.随着善的念头和思想会牵引和感召来好的一面,这就是善缘.你接触到的人和事也是好的状态表现, 比如:在佛教徒看来,有的人内心恶.什么缺德事情都做.这个人接触到的朋友,相处的朋友大多数也是人不好的.这都是相互牵引感召来的缘分,这种不好的缘就是恶缘,这种现象是随着自已的善恶心里念头所牵引感召来的物质,牵引到了恶缘种种的不好事情就会发生到自己身上,牵引感召到了善缘就会往好的一面发展,世界万物都包含在这种普遍存在的因果定律,所以佛教徒重要的一点自我约束就是不伤害他人甚至是任何外界事物。

    1.2其他宗教的因果律

    因果定律不是佛教的专利,是客观定律,也不是佛教发明的,而是佛教乃至其他宗教发现的,儒家、道教、婆罗门教乃至基督教天主教都发现了这个规律,只不过表述的方式和名词不一样而已。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规律。

    因果律在宗教中,“因”就是起因,“果”就是结果,“报应”就是从起因到结果的演变过程,简单的理解,宗教中的因果报应就是:好的起因引发好的结果;坏的起因引发坏的结果(当然在实际应用中远远不止这么简单),类似现代科学的理论中的“从量变到质变”。

    要构成宗教里面的因果关系,整个过程就像种稻子一样,也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

    1、播种,也就是起因。拿“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来看,其中,“春种”就是起因,也就是你开始起了一个念头,这个念头开始发芽,所以就像“一粒粟”一样种到田里去了。

    2、缘。也就是这个“一粒粟”种下去了以后,它需要很多因素才能发芽,譬如阳光、水分、养料、土壤等,包括还不能被害虫吃掉。宗教信徒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自己的很多心念并没结果,他们的解释是因为条件不具足,其实也是有了结果(没有结果也是一种结果),但是没有达到所要的结果,这就是“因缘不具足”。

    3、时间:宗教中的因果关系为何不是马上发生呢?很明显啊,如春天种下去,要秋天才发出来啊,为何春夏不发出来呢,因为需要一个酝酿成熟的时间,在宗教的因果关系中时间不够,果也无法形成。

    4、结果:宗教的因果结局往往是“秋收万颗子”的场面,它一方面是说明了时间,二是产生了比对,由“一粒粟”增长到“万棵子”,显然因果形成,而且还扩大了好多,这就是正确的“因”,能过得到更多正确的“果”;那么错误的“因”呢?由于有违常理,也就收到很多干扰,所以往往结不了正确的“果”,连错误的“果”也会受到影响呢,这就是为什么一般宗教都劝信徒为善的缘故。

    可见即使在宗教这样严格的因果律的框架下,因果关系的发生也是需要条件的。

    2环境因果律

    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本身的一种规律体现。马克思主义也有关于因果关系学说的阐述,说明了因果关系问题对于我们工作、学习以及思想修养等方面的指导意义;首先要知道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着的统一整体,通过生活中实际的例子,人们可以发现世界上各个现象都是联系的,这种联系将世界构成一个统一体。因果关系则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种联系,它反映着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性,一定的原因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也必然由一定的原因产生。所谓原因和结果,只是对于某一特定事件来说,不能将其理解为绝对的。而且,因果关系并非象一条直线的锁链那样简单,它要错综复杂得多,一个结果不一定只由一个原因产生,而同一原因在不同条件下也不一定产生同一个结果。客观环境中的因果关系,即环境因果律能引导我们在客观现象中去探究事物间的因果关系,使我们在实践中处于主动地位。

    2.1环境因果律中的空间探索

    依据现在科学的进展,我们都处于一个四维宇宙当中,对其判断的基本量为长,宽,高,时间四个维度。因和果作为两个互相关联的事件,在对空间进行判断时必然是由以上四个物理量进行描述。

    然而这不是重点,因果律的基础理论在于:当观测者发生变化时,因果可以互相颠倒。

    让我们做一个思想实验:a开枪射击打中了b,b因此而死亡,这是一个很典型则很简单的因果模型。

    在射击者看来,因是他开枪射击,而果是b的死亡。

    在我们看来,假设我们事先并不知道发生了这件事,更不知道a开枪射击,我们所知道的,仅仅是b的死亡。

    那麽对我们来说,很显然的,b的死亡是因,而正是因为b的死亡所以我们才知道原来是a在开枪射击。故而,a开枪射击对我们来说是果。为什么我们总是把开枪射击当成因,把死亡当作果呢?很显然,在我们的心中,潜意识认为时空的变化是均匀的,开枪必然发生在死亡之前。我们常常把时间的先后当作判断空间事件因果的依据。然而事实上,时间也是可以变化的,它只是我们所生活的宇宙中的一个基本量,而并不是衡量宇宙的决定性物理量。

    所有的宇宙文明,它们计算时间的方式,通常是把宇宙大爆炸的时间作为起始,在我们的常识中认为,宇宙所进行的所有一切都是同时的,前一刻是下一刻的因,下一刻是前一刻的果。当你认识到,观测者的不同,会导致因果的颠倒时。你就应该意识到,宇宙不是同时的,它同样具有相对性。

    让我们来试试一个想法,我们坐在一辆车上行驶到远方,这是在相对统一的时间刻度下空间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我们换一个角度,假如是时间随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呢?这就是相对论的理论基础,也是因果律的理论基础。

    我们所在的时空,与十万光年外外星人所在的时空不相同!宇宙不具备同时性,如果具备,那么跨星际间长距离的旅行将成为不可能。

    我之前说过,描述四维宇宙的物理量长,宽,高,时间缺一不可,既然时间可以衡量因果,为什么长,宽,高这样的空间构成要素不行?严格来说是不存在这种区别的,只是我们所在的这个时空,长、宽、高是相对稳定的,只有时间是一个相对变量,所以时间成为了这个衡量的标准。

    当我们意识到一件事发生时,我们与这件事之间的时间就近乎同时了,为什么我们会依旧认为因果关系的成立。那是因为我们从一无所知到观测到事件发生所经过的时间太短了!我们与事件之间的空间距离也太短了,短到不足以发生因果律相对论效应。

    假设一个事件发生在两个不同时空,在此之前,有一个第三者以另一个视角观察两个不同的时空,并介入或导演了这个事件在两个时空中的发展过程,那么人们惯有的环境因果律就要改变,这也就是爱因斯坦所说的时空旅行,它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因果颠倒。我们在下一节将对其中的时间变化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2.2环境因果律中的时间探索

    如果人们能在时空中自由穿梭,尤其是当人在时间中进行移动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时空的改变与扩张,那么人类固有的因果律将面临着系统性的框架更改。那么人们固有的环境因果律在发生时间旅行时对因果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人们又有哪些理论来完善这个框架呢?!

    1.理论 A–Fate 命运(Circular /循环因果)

    你企图回到过去拯救一个人的命,却发觉那人仍是无可避免的死了,甚至更糟的是,你回到过去的此一行为正是导致他死亡的原因。既然回到过去的此一行为正是导致这个人死亡的原因,那么你不回去,这个人就不会死,故你也就不会回去,这个人就不会死。但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回去”这一行为可能已经是由“因”累积而成的必然变化了,在此行为之前,不满足任何可以使你认识这个循环因果的条件,于是引发了过去已经发生的“果”。

    2.理论 B–Alternate Universe(平行宇宙)

    回到过去,去救了一个人的命,结果回到现代时,发现其实一切都没改变!“量子理论” 中,每一个可能的机率都可能产生另一个含有那个机率的宇宙,于是有许多 “平行宇宙”。当你回到过去救了那人的命,你只不过创造了另一个平行宇宙,在那个宇宙中这个人是活下来了,可是在你的宇宙中,这个人本来就还是死的。在李连杰的电影 The One 里似乎不是这么定义平行空间的:在其他宇宙的 “我” 死后,能量由其他的 “我” 平分。

    3.理论 C– Success (祖父悖论)

    若你回到过去,并杀了你的曾祖父,你真的成功杀了他吗?如果你成功了,你就不可能出生,因此也不可能回去杀了他,因此他就不会死,因此你会出生……?并且,如果你真的成功了,当你回到你的时间点时,你又或许会发现你的曾祖父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此时你会认为这是你的曾祖父吗?抑或当你回到了这个时间点时,你已经忘了你曾经杀死过你的 “曾祖父”?这是一个矛盾的理论。

    4.理论 D –Observer Effect(观察者效应)

    若回到过去并成功改变了历史,则可能只有时间旅行者本身才知晓历史改变前后有何不同。这个矛盾是在于,旅行者本身为什么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当他回到已经改变后的现代,他可能成了一个陌生人,比如他回到过去杀了曾祖父,回到现代时,发现没有任何记录能证明他自身曾存在于这个世界上。

    5.理论 E –Wgregate(世界线集合体)

    时间旅行本身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不合理论的部分:能量质量守恒定律。如果当今一个人用时光机器回到以往的时空,在过去的这个时间点上就会平白无故的多出一些质量,当下这个时间点就会少去一定量的质量,结果上,在穿越的两个时间点之间宇宙的质量和能量就会多出一个人的质量(暂且不说有没有多出灵魂量之类的)。

    6.灭亡论

    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即灭亡论:对于现实,人们会问:“根据一些理论,时空穿梭的存在是合理的,可为什么我们从来没有遇到从未来来访的人呢?”

    人类的时间如果有足够多,或者说人类的历史足够长,那么很有可能人类最终能够掌握时空穿梭的技术回去影响历史,事实上并没有看到这种迹象,为什么呢?有一种原因,即人类并未发展到掌握时空穿梭技术的文明程度就已经灭亡了;更糟的是,任何文明物种在并未掌握到时空穿梭的技术都灭亡了(恐怕任何文明物种都对历史有一种难以抗拒的好奇心,希望亲身前去看个究竟);也许,这项技术的掌握是一个过于漫长的过程,任何一个延续的文明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它。当然,历史发展的可能性有很多,或许未来人类已经到过我们的历史中,只是被人们当成了怪物或外星人。单依人类灭亡这种情形而言,并非没有可能,现代,来自人类自身的,如核威胁,以及人类行为之外的如行星撞地球,大火山喷发等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将人类的时空穿梭之梦化为灰烬。这真是个令人沮丧的说法,不用过于担忧,相信当今凡致力于时空穿梭研究的科学家都不会赞同这个设想,否则他们后面的研究还有什么意义。

    这些理论让我们发现,只要我们愿意,没有那个时间旅行理论真正打破了我们目前已知的环境因果律,使其在这些理论的补充说明下不能自洽。

    2.3环境因果律中的事物规律

    世上万物都存在普遍联系,因果联系只是其中的一个表现形式,而科学研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找准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只有抓住了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才能认清事物出现及发展的规律。

    运用因果逻辑进行推理,一定不要仅停留在单一的因果层次上,必须从多个角度去研究事物发生的原因以及推出的结果。比如,分析事物之间不同因果联系产生的不同结论。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进行因果关系推理时,必须重视因果分析,需要注意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很多情况下,一种结果的引发原因可能有很多种,这时我们必须分析其中的主要原因,准确抓住主要原因,通过引起结果的最基本因素来进行逻辑推理。

    因果关系推理中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指的都是与论点联系最紧密的原因,它可能根据不同论点的转变而形成相应变化。因此,我们应该依循原因与论点之间形成的各种有效联系,根据主要原因对结果进行论证,而针对次要原因,必须根据它们与论点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起到的作用,进行区别对待,对有作用的次要原因进行相关分析,没有具体作用的次要原因则一带而过。这样,就可以保证论证过程主次分明、点面结合、详略得当,在精练的推理当中得出准确的结果。

    2、分析产生的原因。有些情况下,原因可以分为很多层次,有些现象在表面上看来是引发结果的原因,但其实不然,因为在它们的背后还存在引发它们的原因。对于拥有多个引发原因的结果,如果仅停留在某个单一层面上,将这一原因当作引发结果的最终因素,论点就会变得相对肤浅,并且很难将分析的问题理清楚,这样的因果逻辑推理得出的结果所拥有的说服力必然不大。所以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进行深究,不能“浅尝辄止”,必须以找出引发结果的最终原因为根本目的。通常情况下,能够轻易找出,并被大家熟知的原因,拥有的认证力都非常低;而越不被发现的原因,越能说明事物存在的实质问题,其具备的说服力也就越高。

    3、分析因果关系的差异性。因果分析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分析因果的异同关系,属于辩证逻辑范畴提出的具体要求。不同原因得出相同结果在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关联,但用联系的眼光分析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就会发现在这些不同的背后有着某些共同之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到事物表面现象的迷惑,直接深入事物的本质。

    相同原因得出不同结果也是事物之间常见的相互联系。原因相同,但因为条件不同,就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结果。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此类现象,比如,同样的改革措施,对身处不同环境和生活条件下的人造成的影响就各不相同。在对因果关系进行论证时,有时必须对相同原因得出不同结果所存在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论点足够深化。

    不同事物互为因果,自身便具有辩证逻辑特点。不同事物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种现象非常普遍。例如,在自然世界中,互为因果这种关系就普遍存在于不同事物中。而我们在分析这种关系时,必须明确提出不同事物之间存在这种联系,并且还需要标明在怎样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因果的相互转化。

    任何事物的产生与发展,必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明确了这种因果关系,自然就弄清了内蕴的道理,从而清晰地分辨出是与非。

    2.4环境因果律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2.5环境因果律在其他领域的应用

    1.物理

    非正式的场合中,物理学家使用因果关系一词和普通人所说的该词没什么差别。例如,在物理理论中,一些物理学家会说力导致了运动(或加速)。然而,严格说来,这并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论。因果关系并不内在隐含于运动公式中,而是假定作为一个额外的需要满足的限制条件,也即,原因总是先于效果。这一限制有数学上的意义,例如克拉莫-克若尼关系式。

    物理中原因的概念在信息的语境中出现,信息将原因同其效果联系起来。正式地说,可以预计信息不能比光速更快,否则,就可能在某个参照系(使用狭义相对论的洛伦兹变换)中观察者可以看到结果先于原因(即违反因果律的假定)。

    原因的概念也出现在物质-能量流动的相对语境中出现(物质-能量流动被通常认为和信息流动相联系)。例如,很常见的是,利用因果律来声称波(如电磁波)的群速度不能超过光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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