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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武若林案件的二次开庭,尽管乔宝山在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提出了诸多的疑点,如杀人的凶器至今没有下落;武若林在第一次案件刑侦的口供中说他是用五四式手枪打死了郝大龙和妻子,而事实上郝大龙佩戴的却是七四式手枪;作为一个公安人员的武若林不可能辨不清五四式与七四式枪支的区别。另外,既然武若林有意杀人后隐匿、掩盖罪行,为什么还会在现场留下留下许多烟头,而且回家后没有清洗留在自己的自行车和鞋袜上的泥土?要知道他是一个公安人员,不会没有反侦察常识。再者,在凶杀发生的现场,在床头前,发现了两个装有*的避孕套,这说明男死者和女死者在发生性关系时是戴了避孕套的,可是法医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却有另外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晋雯美的身体里还残存有一部分*。本来,按照规程,应该对留在死者体内的*和留在避孕套里的*进行检验、对比,以弄清两种*是否属于同一个人。但是法医却只对留在避孕套里的*进行了体样化验,证明是死者郝大龙的的*,而没有对留在晋雯美身体里的*精进行提样检验。乔宝山和最初接受这个案件的检察官诸建州一直认为这是一个不可原谅的疏忽。因为按照起初郝大龙和晋雯美在发生性关系是带了避孕套的推论,说明他们之间在发生性关系是特别注意了避孕的。那么为什么开初谨慎,到后来却疏忽了呢?在凶案的现场发现床头柜里还有近两打避孕套,这就排除了避孕套用完,再次发生关系时避孕套匮乏的推论。因而就不能排除,晋雯美体内的*是另一个男人的。由此也不能排除,那天夜里同时有两个男人在同一个地点,同一张床上,同时和晋雯美发生过性关系这种可能性。因为在案发之后,据一些熟悉郝大龙的私生活的好友反映,郝大龙这个人私生活很糜烂,而且有些心理变态,为了寻求刺激,喜欢观摩几个男女在一起性-的场面,郝大龙经常主动召集一些男子和女子在一起性-,郝大龙在一旁欣赏、观看,*欲被刺激起来后,他也加入其中。此外,郝大龙还经常*,让四五个女的和他在一张床上。上述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案发之后郝大龙的一个好友为了尽快侦破此案,案缉拿凶犯而主动向刑警们提供的情况反映材料。郝大龙的这位好友在情况反映中列举了曾经和郝大龙有过群体*的一些女子和男人的人员名单,令人惊叹的是,这些被列举和郝大龙有过群体*的男人和女人们竟然涉及了多名警察。
当然,这些情况反映材料中被列举和郝大龙有过这种*方式的当事人全部断然否认曾有这种事情发生过,并且斥责这完全是造谣污蔑。死口无对,再加上本案的某些刑侦人员也极力否认、掩盖这一举证,一度竟然把情况反映者当做一造谣污蔑,转移侦破视线的别有用心者被拘押了起来。举证者从拘留所里出来之后,便缄口不言过去的情况反映材料中所反映的事实,并且承认自己是造谣、污蔑。鉴于这种原因,郝大龙曾经*、*乱的事实也就无法被认证。但是,这个举证者为什么要造谣污蔑一个死人呢?他从拘留所里出来后便一反过去的说法,而改口承认自己是造谣、污蔑者,这是不是受到了某种来自警方的压力和胁迫?这一系列问题再也无法弄清。但是,假设这种传闻是事实,那么就不能排除另一种假设,即在发生凶案的那一个夜晚,晋雯美不仅和死者郝大龙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还和郝大龙以外的男人发生过性关系。由此也不能排除在-----中发生了争风吃醋的争斗,从而导致了命案。如果这种假设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那么,这另一个男人是谁?而警方却简单、武断地否定了这种假设。并且认为,即使是这一假设成立,也可能是晋雯美在和郝大龙发生性关系之前与另外一哥男人的又一次风流。另外,即使是真有这样一个男子,要排查起来也非常困难,一个有五十多万人的城市,茫茫人海,仅凭几滴*去寻找这个男人如大海捞针,难度非常大。如果真的这样去做,不仅会影响上级迅速破案的精神宗旨,也会让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茫无头绪的窘境,失去目标和方向,案件的了结也就没有了时日。而且寻找这个莫须有的男子纯属于节外生枝。没有必要。乔宝山认为这是警方为自己在侦破工作中的严重失误推卸责任,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无力的托词。
而警方则认为乔宝山是求全责备,只说话,不干活儿,当然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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