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生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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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章生意
朱正阳继续为万俟阳公子解释道:
“在广东地区,拥有船只的家族及邻里,根据拥有船只规模的大小,任命船甲长、副甲长(一般十船为一甲),如福建巡抚南居益1625年实行‘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的监查机制(《明熹宗天启实录·卷53》)。船甲长、副甲长记录下船只情况、出海次数和目的,每年一次将船簿交给郡县的主簿官员一一核实:‘以凭查考’。而且每只船的船壳后部都必须写下船属于什么地区,是什么用途的船,船属于当地哪位甲长管辖下的船主姓名,并刻在船尾,用墨填实。《皇明世法录·卷75·“海防·岭海”》记载‘广东滨海渚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速投首于甲首副,鸣锣追究,俾远近皆无字号者即系为非。’
船甲长、副甲长对所管辖的船只负有责任,因此对船上设备的查验十分严格,以防触犯法律,船主受到严惩而牵连到自身。因此,甲长、副甲长经常上船查看船上必备的锣、号等通信工具;查看是否多带干粮,以防远洋通番;查看船舱里是否藏匿有违禁物,如硝磺、钉、铁、樟木等。‘大渔船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五合之外不许多带颗粒,并通船务须搜检。严禁夹带军器硝磺钉铁樟木等物’(《皇明世法录·卷75·“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除了船甲长经常查看船上情况外,江浙一带还有哨长负责监查船质:‘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许其结赊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
朱正阳顺便就把关于海运和海船相关的事情都对万俟阳一一作了汇报,因为这些事之前他也不是很清楚,在万俟阳提出要求之后,他便找到许多有关此类的文书和做有关海运各漕运生意的朋友进行了大量的了解,于是才会有了现在的侃侃而谈!
万俟阳一下了解到这些细节,心里想着那只有先暂时放一下收购造船厂这个不现实的想法了,“那就不考虑收购了,现在也就是说没有民间那种大型海船了?”
“好的,公子所说的大型海船可是那种有五六根大桅杆以上的船吧?确实现在不好找,自朝庭禁海以来,那种大型海船也被官府拆掉了,现在渔民出海都是两三根桅杆那种中型渔船,民间船队大规模外出捕鱼,一般都有水师船队跟随保护。每年四月出洋时各郡渔船大小以万计,人力则整肃,器械则犀利,……辅以兵船若相须而行,扬刀而战,取甘结给旗票谨船诸验出入。出国贸易的福建民间商船,回国时,一路上要经过广东南澳、福建浯屿、铜山诸水寨,和岛尾、壕门、海门各巡司的上船检查,并一路被军船护送,以防海盗船打劫,也防止商船上的船主和船工沿途悄悄卸卖船货。”朱正阳说得越多就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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