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章 群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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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都无法保障我们的工作、生活安全,那就应该对这样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如果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就只有通过大家投票来决定他们的去留了。”
“个人的权应该保护,但也应该有个限度。
我觉得,可以从我们的医疗信息管理中心入手,通过一些既能够保护当事人、又能够防止其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的制度,来综合解决这样的问题。
比如说,对那些已经被诊断出携带有艾滋病毒的正式成员,他们在就医的时候,其主治医生应该得到系统的明确提醒,以保护参与医疗的医护人员工作安全。
同时,还应该对患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限制,至少,那些需要频繁接触高密度人群的工作岗位,是不应该由他们去负责的。
除艾滋病之外,还有那些在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治愈的传染疾病,也应该与艾滋病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此类无法治愈传染病在普通人群中扩散,那些患者的工作、生活范围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甚至在这些特殊人群进行婚姻登记时,也应该给双方作出不宜结婚或者不宜生育的提醒。”
“就是,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的传染病来说,系统应该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特殊标记。
这些被标记过的信息,在当事人授权医生可以调阅其医疗档案时,并不会被隐藏,反而应该进行醒目的提示,以确保医护人员和其他病患的安全。
向医疗人员如实反映其身体健康状况,也是作为一个患者最基本的义务。
医疗人员也应该保护患者的,这是其基本的职业道德。
如果医疗人员因为泄露他人的给患者带去了伤害,应该通过另外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给予被侵害人相应的赔偿,而不是通过隐瞒的方式来达到保护个人的目的。
这样的处理方式,我觉得才是合理的,并不能够为了保护他人的而把他人置于危险的境地。”
“病患如实向医护人员提供其自身真实的健康状况,这不仅是为了医护人员更好地为其服务,而且,这也是充分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权的体现。
只要相关的医护人员不把其在医治过程中掌握的个人向无关人员泄露,就应该视为其履行了保护患者的义务。
如果医护人员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而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伤害的,应该按照法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才是我们应该守住的底线。”
“我们的法律在保护个人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限度,不能够为了保护个人而侵犯到正常人群的切身利益。
如果我们把保护的权力无限扩大的话,很容易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医生在抢救病患时,如果抢救过程可能接触到病患的血液,就会增加其救治风险。
为了减小这样的风险,他们就可能在抢救之前要求对病患进行一次初检,甚至加大对自身保护的等级。
这样一来,势必耽搁患者宝贵的抢救时间,增加抢救的费用,降低救治的效率。
仅仅是为了防止那万分之一的可能,却要让其他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病患都要承担这些额外的风险和费用,这对绝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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