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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罚款规定多”提出不同意见:“法律责任一章共有29条,其中有25条涉及罚款,难道就没有其他更多有效的手段?”
对于立法程序中“以罚代法”的现象早已引起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在目前国家正致力于“责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在立法程序上更应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多的应该是对不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而不是以此来激化社会的矛盾。交通法的实施目的很明确,保护路产路权,规范营运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根子上讲,是国家在交通管理中体现对大众的服务,当然我们的大众也要遵守这样的法律规章,把遵守法律法规当成自己的事,那样就真正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在执法条款中,过多地涉及到经济处罚,则是一种执法的误区,而且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交通警察在值勤过程中的“以罚代法”一度曾经成为某些地方警察执法或“创收”的手段,反正只要一有违章,马上掏出罚单,罚款一收,这次违章就算处理完结,而教育的一面却全然不做,驾驶员甚至交了罚款,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什么地方违章?下次可能还会犯类似的毛病,这样的罚款就没有一点意义,还会给驾驶员一个错误的指令:开车违章,交了罚款就没事了,甚至觉得交警就是收罚款的。严重地败坏了交警部门的形象,而且于工作无益。
搜狐网正在进行的一项关于“您怎样看待‘杜宝良事件’”的调查显示,9成被调查者认为交管部门应对“杜宝良事件”负责,8成被调查者认为交通标志问题大。79。32%的受调查者曾因道路指示标志有问题而违章,37。12%的人曾因没有及时得到通知而被交通部门处以巨额罚款。当被问及“您认为这种情况的发生责任在谁”时,6575个被调查者中,有91。25%的人认为责任在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应该及时通知违章者。
从这也可以看出,交警部门对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缺失,如果在杜宝良第一次违规时,交警就及时通知,我想这样的事情就不可能发生。所以说,交警部门除了罚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诚然,对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实行罚款是必要的,是一种重要的不可少的手段,但不能“唯罚款”如果在执法过程中过多的使用罚款的手段,则是对“人性化”执法的一个否定,同时也是对警察执法能力的换个角度的讽刺:就知道罚款,你还有更好的办法,来处理交通违章吗?
因此在交通立法中,既要体现处罚,更要体现服务,将罚款之前的工作做好、做实,我想法律法规的执行将会出现新的局面。如增加相应的信号、路牌、泊位和路况维修等设施,为车辆和行人提供有力的保障;建立健全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先普法,后执法,让大家都懂法并自觉守法;即使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罚款,也要注意罚款的幅度符合上位法的依据,使之规范化;甚至要对交通执法主体也要有个工作的约定和约束,除了罚款之外,作为交警的你需要做什么?通过这样的立法后,法律将会更加凸显人性,赢得人心,获得大众发自内心的认可和遵守,那将是靠一味的罚款根本无法可能实现的崭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