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论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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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代的法制文明真正的做到了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从制度上得到有效的实行,各国的宪法和民法典均以明文规定阐释之;但在现实状况其可行性却遭到阻隔和障碍,面临着尴尬的境地。其可行性一方面未能付诸有效实行,另一方面也遭到来自现行的不合平等法律的阴隔,人为地架起了其迈向现实的可行性屏障。
关键字:制度可行性立法障碍现实障碍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能否存在?据此从制度上的可行性和现实的未必可行性进行论述:
一.制度原则上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以及其他国家的宪法或民法典均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赋予其形式效力。其在制度原则上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历史上看,拥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可行性的文化蕴淀,潜在的意识形态推动着历史向着这一方向迈进。人类最早的平等观念产生于古希腊,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制度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而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说中第一次提出了“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口号,并论述了雅典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掌握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同样在中国古代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萌芽。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秦国的商鞅在变法时,提出要以法治天下,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有后来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等。这些思想的萌芽和发展都无不体现法律向着人人平等的方向迈进。
2近代法律思想的确立及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推进了这一可行性付储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美国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其开篇明义: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人被平等的创造,那就是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其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还有体现法国大革命之理想的人权宣言在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人们在自由上而且在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保护或处罚都是一律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就我国而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将这一原则定了下来:“在苏维埃政权的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是新事物,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必然凭借自身的优越性代替那些反动、专制的法律条文。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和时代的人文精神上。在思想内容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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