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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国,同性恋是公开的、合法的。“恋爱”的双方可以自自然然地出没于各种公共场所:咖啡厅、游泳馆,但是他们的语言、举止动作却相当文明。他们丝毫不要掩饰什么,可以租间房子在一起生活,可以毫无顾虑地接受采访。社会、媒体、民众对当事人也会给予相当的尊重。
论规模,我国的同性恋比率并不下于西方,只不过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合法性”与“非法性”但是迫于正统观念和舆论的双重压力,没有人敢公然站出来宣称自己就是***。伦理学家说它违背伦理,心理医生则定性为“精神病”的范畴。
据说有一对女同性恋“患者”本来都有老公,却还要定期的一个月在一起“过”上几次“性生活”这事听起来就让人感到荒唐和滑稽,她们如果不是“精神病”那才怪呢!
弗洛伊德既是精神分析学专家,又是个心理医生。有一次一位母亲哭着带着同性恋的儿子找到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安慰她说,同性恋不是精神病,也不属于“道德败坏”
关于同性恋的成因有很多种因素,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
在监狱里,囚犯们由于长年累月见不到异性,由性饥渴所造成的扭曲心里,当遇到一个细皮嫩肉的同性,极有可能成为被众人蹂躏和发泄的对象,这是特殊环境导致的结果。经常在一起演爱情戏的舞台姐妹,也容易弄假成真,台下成了真的“夫妻”因为人的灵魂是有“可塑性”的。再就是现实生活中孤独无助者,恋爱失败的人,祈求爱情而无望的人,也容易通过调换自己的“身份”来转嫁这种心灵危机。
一位美国女作家回忆她的姑妈时说,姑妈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整天关在楼顶,姑妈是个同性恋,有同性恋行为,但是她很同情姑妈,是环境逼迫的结果。
以上所列举的大都是个案,由于整个社会的阴盛阳衰造成的“乾坤大挪移”更具有它的普遍性。
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充满了各色人等,德才兼备人品正派的人有之,心地善良且具艺术天分的人有之。可能是学生、医生、军人,可能是文化人、博士生或者艺术家。但是,由于人品以及文化修养的差别,其表现形态也就有所不同,素质高的可以把握的有分寸,素质低的可能闹的不可收拾。
关于同性恋的话题,西方社会早已争论了好久了,由最初的抵制到后来的“被允许存在”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由于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的出现也就完全是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不问青红皂白地采取粗暴的打压方式,是及其愚蠢和不明智的行为,只能是选择怎么样面对?
它的主要“危害”是所谓的传播性疾病。而说道性疾病,从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自诩为“无艾滋病”国,到暗娼遍地艾滋病泛滥成灾的今天,被“明令禁止”的东西很多,只不过在那“明令”之下还有一个看不见的“潜规则”在大行其道。在校园里,机关里,大酒店,洽谈会,招聘会,哪个地儿会少了它的身影呢?人们早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的,只要是发生在异性之间,即使是做过了头,也不会使人觉得逆情背理。然而人们并不喜欢有人去违背社会常规。而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才又具有了“隐私大国”的称谓,也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隐私被曝光之后,个人往往就得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些做了变性手术的男女,虽然有权利选择了新的性别,却往往因为选择不了周围人们的评头论足和轻蔑异样的眼神,有的竟选择了不归。
这种对他人人权的粗暴的践踏、对他人人格尊严以及生命的无端的藐视,就盘踞在国民的主观意识之中,一个眼神、一句话有时比手挥板斧更具杀伤力。
诚如弗洛伊德所说,同性恋并不“违背道德”但是它同“异性恋”一样是要受到道德约束的,既不可伤风败俗又要对自己的身心负责。我们国家,大凡法律法规都是写在纸上的,大凡社会秩序都是靠警察来维持的,而在泰国,却是存在于国民的思维之中,即使是小偷和劫匪,也大都是只劫财而不会伤害人的性命,无论是干哪一行的,都会以尊重他人的生命为前提。这难道不是教育的结果吗?它对社会风气的影响是直接的、巨大的。泰国并没有因为同性恋的公开化和合法化而使社会陷入一个混乱局面,原因也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