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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別徼而,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臧()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求比此。
求,當刑為城旦,問罪當駕(加)如害不當?當。
甲謀遣乙,一日,乙且往,未到,得,皆贖黥。
人臣甲謀遣人妾乙主牛,買(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可(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
甲牛,牛時高六尺,(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或采人桑葉,臧()不盈一錢,可(何)論?貲(徭)三旬。
司寇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
甲,臧()直(值)千錢,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
甲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甲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論可(何)(也)?毋論。
甲乙雅不相智(知),甲往丙,毚(纔)到,乙亦往丙,與甲言,即各,其臧()直(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謀,當并臧()以論;不謀,各坐臧()。
工以出,臧()不盈一錢,其曹人當治(笞)不當?不當治(笞)。
夫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不智(知),為收。
夫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以百一十為;弗智(知),為守臧()。
削(宵),臧()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削(宵),臧()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父子,不為。” 今(假)父(假)子,可(何)論 當為。
律曰“與同法”,有(又)曰“與同罪”,此二物其同居、典、伍當坐之。云“與同罪”,云“反其罪”者,弗當坐。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為主,且不為?同居者為主,不同居不為主。
“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也)。
“人,買(賣)所,以買它物,皆畀其主。”今甲衣,買(賣),以買布衣而得,當以衣及布畀不當?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衣不當。
“公祠未,其具,當貲以下耐為隸臣。”今或益一腎,益一腎臧不盈一錢,可(何)論?祠固用心腎及它支(肢)物,皆各為一具,一具之臧()不盈一錢,之當耐。或直(值)廿錢,而柀之,不盡一具,及不直(置)者,以律論。
可(何)謂“祠未”?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未”。未置及不直(置)者不為“具”,必已置乃為“具”。
可(何)謂“埱”?王室祠,貍(薶)其具,是謂“”。
士五(伍)甲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羊(也),而索繫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抉籥(鑰),贖黥。”可(何)謂“抉籥(鑰)”?抉籥(鑰)者已抉啟之乃為抉,且未啟亦為抉?抉之弗能啟即去,一日而得,論皆可(何)(也)?抉之且欲有,弗能啟即去,若未啟而得,當贖黥。抉之非欲(也),已啟乃為抉,未啟當貲二甲。
“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為“府中”,其它不為。
士五(伍)甲,以得時直(值)臧(),臧()直(值)過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獄鞫乃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以論耐,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黥為城旦;吏為失刑罪,或端為,為不直。
士五(伍)甲,以得時直(值)臧(),臧()直(值)百一十,吏弗直(值),獄鞫乃直(值)臧(),臧()直(值)過六百六十,黥甲為城旦,問甲及吏可(何)論?甲當耐為隸臣,吏為失刑罪。甲有罪,吏智(知)而端重若輕之,論可(何)(也)?為不直。
或以赦前盗千錢,赦后盡用之而得,論可(何)(也) 毋論。
告人盗百一十,問盗百,告者可(何)論?當貲二甲。盗百,即端盗駕(加)十錢,問告者可(何)論?當貲一盾。貲一盾應律,雖然,廷行事以不審論,貲二甲。
告人盗千錢,問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 毋論。
誣人千錢,問六百七十,誣者可(何)論?毋論。
甲告乙直(值),問乙卅,甲誣駕(加)乙五十,其卅不審,問甲當論不當?廷行事貲二甲。
甲告乙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告乙盗牛,今乙賊傷人,非盗牛(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駕(加)臧()。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駕(加)臧()。
甲告乙盗牛,今乙盗羊,不盗牛,問可(何)論?為告不審。貲盾不直,可(何)論?貲盾。
當貲盾,沒錢五千而失之,可(何)論?當誶。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闌亡,告不審,論可(何)(也)?為告黥城旦不審。
誣人直(值)廿,未斷,有(又)有它,直(值)百,乃后覺,當并臧()以論,且行真罪、有(又)以誣人論?當貲二甲一盾。
上造甲一羊,獄未斷,誣人曰一,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也)。”
“廣眾心,聲聞左右者,賞。”將軍材以錢若金賞,毋(無)恒數。
“有投書,勿發,見輒燔之;能捕者購臣妾二人,(繫)投書者鞫審之。”所謂者,見書而投者不得,燔書,勿發;投者得,書不燔,鞫審之之謂(也)。
“僑(矯)丞令”可(何)(也)?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
盗封嗇夫可(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
“發偽書,弗智(知),貲二甲。”今咸陽發偽傳,弗智(知),即復封傳它縣,它縣亦傳其縣次,到關而得,今當獨咸陽坐以貲,且它縣當盡貲?咸陽及它縣發弗智(知)者當皆貲。
廷行事吏為詛偽,貲盾以上,行其論,有(又)廢之。
廷行事有罪當(遷),已斷已令,未行而死若亡,其所包當詣(遷)所。
嗇夫不以官為事,以奸為事,論可(何)(也)?當(遷)。(遷)者妻當包不當?不當包。
當(遷),其妻先自告,當包。
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可(何)論?當(繫)作如其所縱,以須其得;有爵,作官府。
“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佰。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內(納)奸,贖耐。”今內(納)人,人未蝕奸而得,可(何)論?除。
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殺求,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斲()殺?斲()殺人,廷行事為賊。
甲謀遣乙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論?當磔。
甲殺人,不覺,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殺人審,問甲當論及收不當?告不聽。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士五(伍)甲毋(無)子,其弟子以為后,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擅殺、刑、髡其后子,之。”?可(何)謂“后子”?官其男為爵后,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后大(太)子,皆為“后子”。
人奴擅殺子,城旦黥之,畀主。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死,黥顏頯,畀主。相與,交傷,皆論不(也)?交論。
臣強與主奸,可(何)論?比毆主。折脊頸骨,可(何)論?比折支(肢)。
“臣妾牧殺主。”?可(何)謂牧?欲賊殺主,未殺而得,為牧。
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而葬,當貲一甲。
“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妻悍,夫毆治之,夬()其耳,若折支(肢)指、胅(體),問夫可(何)論?當耐。
律曰:“夬()人耳,耐。”今夬()耳故不穿,所夬()非珥所入(也),可(何)論?律所謂,非必珥所入乃為夬(),夬()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或與人,縛而盡拔其須麋(眉),論可(何)(也)?當完城旦。
拔人髮,大可(何)如為“提”?智(知)以上為“提”。
或,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論各可(何)(也)?議皆當耐。
士五(伍)甲,拔劍伐,斬人髮結,可(何)論?當完為城旦。
鈹、戟、矛有室者,拔以,未有傷(也),論比劍。
斗以箴(針)、鉥、錐,若箴(針)、鉥、錐傷人,各可(何)論?,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
或與人,夬()人唇,論可(何)(也)?比疻痏。
或,嚙人頯若顏,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斗,為人毆(也),毋(無)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邦客與主人,以兵刃、投(殳)梃、拳指傷人,以布。”可(何)謂“”?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
“以梃賊傷人。”?可(何)謂“梃”?木可以伐者為“梃”。
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殺之,所殺直(值)二百五十錢,可(何)論?當貲二甲。
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
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
“辭者辭廷。”?今郡守為廷不為?為(也)。“辭者不先辭官長、嗇夫。”可(何)謂“官長”?可(何)謂“嗇夫”?命都官曰“長”,縣曰“嗇夫”。
“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審,以所辟罪罪之。有(又)曰:“不能定罪人,而告它人,為告不審。”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即執乙,問不殺人,甲言不審,當以告不審論,且以所辟?以所辟論當(也)。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可(何)謂“四鄰”?“四鄰”即伍人謂(也)。
可(何)謂“州告”?“州告”者,告罪人,其所告且不審,有(又)以它事告之。勿聽,而論其不審。
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可(何)(也)?賊殺傷、它人為“公室”;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家人之論,父時家罪(也),父死而誧(甫)告之,勿聽。”可(何)謂“家罪”?“家罪”者,父殺傷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
葆子以上,未獄而死若已葬,而誧(甫)告之,亦不當聽治,勿收,皆如家罪。
可(何)謂“家罪”?父子同居,殺傷父臣妾、畜產及之,父已死,或告,勿聽,是胃(謂)“家罪”。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鋈足。”耤葆子之謂(也)。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為隸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繫)城旦六歲。” 可(何)謂“當刑為隸臣”? “葆子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城旦,耐以為鬼薪而鋈足”。耤葆子之謂(也)。有收當耐未斷,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是謂當刑隸臣。
“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其罪當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繫)城旦六歲。”可(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可(何)謂“贖宮”? 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令贖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贖宮。其它罪比者亦如此。
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也)?獄斷乃聽之。失鋈足,論可(何)(也)?如失刑罪。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也)。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有(又)(繫)城旦六歲。
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甲賊傷人,吏論以為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可(何)論?當黥(劓)。
“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遷)所定殺。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遷)癘(遷)所。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 可(何)罪得“處隱官”?赦為庶人,將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 它罪比者皆如此。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餽遺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論可(何)(也)?毋論。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為;罪輕于亡,以亡論。
隸臣妾(繫)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繫)日。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夫、妻、子五人共盗,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夫、妻、子十人共盗,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甲捕乙,告盗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盗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于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任人為丞,丞已免,后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纍),已坐以論,后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論。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也)?當坐所贏出為。
吏從事于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也),為“奇”,它不為。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可(何)謂“逋事”及“乏(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徭)”。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也)?當黥城旦舂。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布。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論可(何)(也)?毋論。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也),問女子論可(何)(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也)。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轅,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邦徒”、“偽使”。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后來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于吏是謂“布吏”。
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也)。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也)。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獻)公冢者(也)。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 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者(也)。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后更其律如它。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可(何)謂“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也)?即去署(也)。
可(何)謂“(率)敖”?“(率)敖”當里典謂(也)。
可(何)謂“逵卒”? 有大(徭)而曹相趣,是謂“逵卒”。
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
可(何)謂“室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也)。?“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也)。
可(何)謂“瓊”?“瓊”者,玉檢(也)。節(即)亡玉若人貿(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以齎負之。
可(何)謂“玉”?“玉”,者(諸)候(侯)客節(即)來使入秦,當以玉問王之謂(也)。
可(何)謂“面”?“面”耤(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與偕者,命客吏曰“”,行旞曰“面”。
可(何)謂“臧()人”?“臧()人”者,甲把其衣錢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為之,而實弗之謂(也)。
“貣(貸)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
“氣(餼)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氣(餼)而誤氣(餼)之,是謂“介人”。
可(何)如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為“大痍”。
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
可(何)謂“羊”?“羊”,草實可食(也)
<b>译文</b>
[害盗背着游徼去盗窃,应当加罪。]什么叫“加罪”?五人共同行盗,赃物在一钱以上,断去左足,并黥为城旦;不满五人,所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为城旦;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为城旦;不满二百二十钱而在一钱以上,加以流放。求盗与此同样论处。
求盗盗窃,应刑为城旦,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应当。
甲主谋派乙去盗窃,一天,乙去行盗,还没有走到,就被拿获,甲乙都应判处赎黥。
男奴甲主谋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把牛卖掉,带着卖牛的钱一同逃越国镜,出边塞时,被拿获,各应如何论处?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然后分别交还主人。
甲偷牛,偷牛时身高六尺,囚禁一年,再加度量,身高六尺七寸,问甲应如何论处?应完城旦。
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赃值不到一钱,如何论处?罚服徭役三十天。
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先已自首,如何论处?应耐为隶臣,一说应赀二甲。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甲乙素不相识,甲去丙处盗窃,刚到,乙也去丙处盗窃,与甲交谈,于是分别偷盗,其赃物各值四百钱,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如有预谋,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没有预谋,各依所盗赃数论罪。
工匠偷出来东西,赃不满一钱,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不应答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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