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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二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太祖尝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逾年,四辅官罢,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下敕言:“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故狱无囚人;贯内空中有星或数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贯索中虚,庶不负朕肇建之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著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曹及两京州郡,亦分隶之。按察名提刑,盖在外之法司也,参以副使、佥事,分治各府县事。京师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议。洪武初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侯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正统四年,稍更直省决遣之制,徒流就彼决遣,死罪以闻。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钰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甚非律意。”乃诏申大理寺参问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言:“刑具永乐间设,不可废。”帝是其言。

    会官审录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法司论囚,拟律以奏,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至是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仁宗特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可疑者再问。宣德三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初,成祖定热审之例,英宗特行朝审,至是复有大审,所矜疑放遣,尝倍于热审时。内阁之与审也,自宪宗罢,至隆庆元年,高拱复行之。故事,朝审吏部尚书秉笔,时拱适兼吏部故也。至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复缺,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崇祯十五年,命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狱,盖出于特旨云。大审,自万历二十九年旷不举,四十四年乃行之。

    热审始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已。寻并宽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论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余人,减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谕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审录,亦依此例。”诏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言:“五、六月间,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宜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报可。隆庆五年,令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热审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应文以狱囚久滞,乞暂豁矜疑者。未报。明日,法司尽按囚籍军徒杖罪未结者五十三人,发大兴、宛平二县监候,乃以疏闻。神宗亦不罪也。旧例,每年热审自小满后十余日,司礼监传旨下刑部,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具奏。京师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终止。南京自部移至日为始,亦满两月而止。四十四年不举行。明年,又逾两月,命未下,会暑雨,狱中多疫。言官以热审愆期、朝审不行、诏狱理刑无人三事交章上请。又请释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余人,罣误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皆不报。崇祯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诏清狱。中允黄道周言:“中外斋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系两尚书,不闻有抗疏争者,尚足回天意乎?”两尚书谓李日宣、陈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从。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至死者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著为令。”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二狱所诛杀已过当。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秩杰,令终养。给事中彭与民坐系,其父为上表诉哀。立释之,且免同系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诉夫冤,法司请黥之。帝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所用深文吏开济、詹徽、陈宁、陶凯辈,后率以罪诛之。亦数宣仁言,不欲纯任刑罚。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刘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谓善治乎?”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即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谓金纯、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因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愧。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洪熙改元,二月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间,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奈何禁诽谤哉?”因顾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是士奇承旨,载帝言于己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已。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其后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少缓之。”一日,御文华殿与群臣论古肉刑,侍臣对:“汉除肉刑,人遂轻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岂关肉刑之有无。舜法有流宥金赎,而四凶之罪止于窜殛。可见当时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滥及也。况汉承秦敝,挟书有律,若概用肉刑,受伤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戍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帝宽诏岁下,阅囚屡决遣,有至三千人者。谕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是时,官吏纳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赎杂犯死罪,军民减十之二。诸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例为太轻,然独严赃吏之罚。命文职犯赃者俱依律科断。由是用法轻,而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诛。都御史夏迪催粮常州,御史何楚英诬以受金。诸司惧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愤死。以帝之宽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诸司锻炼刑狱。刑部尚书魏源以灾旱上疑狱,请命各巡抚审录。从之。无巡抚者命巡按。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狱上,通审录之。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援不应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以变乱成法罪之。”帝是其言,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乱政,数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讲刘球条上十事,中言:“天降灾谴,多感于刑罚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视其徇私不当者而加以罪。虽有触忤,如汉犯跸盗环之事,犹当听张释之之执奏而从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触振怒,死于狱。然诸酷虐事,大率振为之,帝心颇宽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殴斗杀人之类百余人闻,请宥,俱减死戍边。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大理少卿薛瑄曰:“法司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诏法官问狱,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六年,以灾异审录中外刑狱,全活者甚众。天顺中,诏狱繁兴,三法司、锦衣狱多系囚未决,吏往往泄狱情为奸。都御史萧维桢附会徐有贞,枉杀王文、于谦等。而刑部侍郎刘广衡即以诈撰制文,坐有贞斩罪。其后缇骑四出,海内不安。然霜降后审录重囚,实自天顺间始。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列代奉行,人获沾法外恩矣。

    宪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与湔涤。”其后岁以为常。十年,当决囚,冬至节近,特命过节行刑。既而给事中言,冬至后行刑非时,遂诏俟来年冬月。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帝曰:“刑狱重事,周书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特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决断。无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杀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条,其即以乔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侍郎杨宣妻悍妒,杀婢十余人,部拟命妇合坐者律,特命决杖五十。时帝多裨政,而于刑狱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尝欲杀一囚,不许覆奏。御史方佑复以请,帝怒,杖谪佑。吉安知府许总有罪,中官黄高嗾法司论斩。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录为请,不听,竟乘夜斩之。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王恕争,得长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重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语。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前后所任司寇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皆持法平者,海内翕然颂仁德焉。

    正德五年会审重囚,减死者二人。时冤滥满狱,李东阳等因风霾以为言,特许宽恤。而刑官惧触刘瑾怒,所上止此。后磔流贼赵鐩等于市,剥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训有禁,不听。寻以皮制鞍镫,帝每骑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王法所必诛。”乃令禁之如故。后皆次第伏法。自杖诸争大礼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张璁、桂萼、方献夫摄三法司,变李福达之狱,欲坐马录以奸党律。杨一清力争,乃戍录,而坐罪者四十余人。璁等以为己功,遂请帝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师民张福杀母,诉为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覆治得实。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仆,有意曲杀之,命侍郎许讃尽反谳词,而下都御史熊浃及应召于狱。其后,猜忌日甚,冤滥者多,虽间命宽恤,而意主苛刻。尝谕辅臣:“近连岁因灾异免刑,今复当刑科三覆请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将盗陵殿等物及殴骂父母大伤伦理者取决,余令法司再理,与卿共论,慎之慎之。”时以为得大体。越数年,大理寺奉诏谳奏狱囚应减死者。帝谓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纵奸坏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举秋谢醮免决囚,自后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报,停刑之典每岁举行。然屡谴怒执法官,以为不时请旨,至上迫冬至,废义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书吴山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中年益肆诛戮,自宰辅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作威。湖广幼民吴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是诏也,恤恤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穆宗立,徐阶缘帝意为遗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万历初,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奉圣母谕,大婚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刑。”张居正言:“祖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间从御笔所勾,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败伤彝伦,圣母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今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许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命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独恶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内外官杖戍为民者至百四十人。后不复视朝,刑辟罕用,死囚屡停免去。天启中,酷刑多,别见,不具论。

    庄烈帝即位,诛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称快。然是时承神宗废弛、熹宗昏乱之后,锐意综理,用刑颇急,大臣多下狱者矣。六年冬论囚,素服御建极殿,召阁臣商榷,而温体仁无所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悯之,体仁不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郑三俊,因言:“皇上御极以来,诸臣丽丹书者几千,圜扉为满。使情法尽协,犹属可怜,况怵惕于威严之下者。有将顺而无挽回,有揣摩而无补救,株连蔓引,九死一生,岂圣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纳也。是年冬,以彗见,停刑。其事关封疆及钱粮剿寇者,诏刑部五日具狱。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疏请清狱,言:“狱中文武累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报。是时国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绳群臣,救过不暇,而卒无救于乱亡也。

    <b>译文</b>

    三法司指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刑部受理天下案件,都察院纠察犯法官吏,大理寺驳令改正。

    太祖曾说:“凡有大案,应当由我亲自审讯,以防止捏造诬陷罗织罪名的弊害。”所以当时重要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办理。

    洪武十四年,太祖仑令刑部听取诉讼双方的证词,议定处理办法,然后上奏。

    呈奏之后,抄录圣旨数份,分送四辅官、谏院官和给事中,复核无异之后,再上奏施行。

    遇到疑案,,则四辅官加封驳回。

    遇了一年,撤销四辅官之职,于是下令议案之事全部归于三法司。

    十六年,皇帝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天到十天的三审五覆奏之法。

    十七年,建三法司官署于太平门外钟山之北,取名叫贯城。

    太祖下诏说:“贯穿七星如同串连珍珠,环绕成象名叫天牢。

    天牢中部空虚则表明刑罚平正,官吏没有徇私枉法,所以狱中没有囚犯;贯内空间有星甚或有几颗,则表明刑罚繁苛,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就是有无辜的贵人身陷囹圄。

    现在模仿天道设置法司,你等诸法司要各慎其职,按天道行事,让天牢中空,希望不负朕造作之意。”又训谕法司官:“布政和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若有人命要案,一律上奏转达刑部和都察院考察,然后大理寺详细拟定处理办法。

    将此写成诏令。”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审理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园护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诸官曹和两京州郡官员,也分属各司。

    按察司全名为提刑按察使司,算是京城之外的法司,有副使、愈事作辅助官,分别审理各府县的事务。

    在京城,判处笞刑以上的罪,都由刑部议定。

    洪武初年判案,鞭笞五十下的由县里判决,杖八十下的由州襄判决,杖罚一百下的由府里判决,判苦役以上将审讯结果呈送行省。

    文书转呈驳回的程序繁复而贿赂风行。

    皇帝于是下令中书省和御史台详加审定案件,将各司每月上报改为每季上报案件,以每季上报的案例,按类分为每年上报。

    凡是府州县的一切轻重罪犯,都依法判决。

    违律枉法的官吏,由御史和按察司纠察检举。

    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的府州县,笞杖之罪就地判决行刑;苦役、流放、迁徙、充军和杂犯死罪之人押解到刑部,审查登录后下面再执行。

    死囚犯的罪名上呈刑部,详细复议认为合律的,待大理寺复核,认为公正,将其收进监狱等候处决。

    那些要立即处决的重罪犯,上报批准,即奏请派官员前往行刑。

    案情不明或判决失当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如果重审后上报驳回三次,而仍旧改拟不当,将主持审讯的官吏上奏弹劾问罪,叫做照驳。

    如果疑案消除,判定罪名,囚犯翻供,则改调刭别的衙门审判。

    如果两次翻供不服,则将材料全部上奏,会同九卿审讯,叫做圆审。

    到三四次审讯后还不服,然后请求皇帝下旨裁决。

    垂统四年,对直隶省内判决遣送的制度稍加变革,苦役流放就地判决遣送,判死罪则上奏。

    成化五年,南大理评事张钮说:“南京的法司多用严刑,强迫囚徒自诬服罪,那些被纠察的案例也不过祇是改正,宣布无罪,这与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诏大理寺参验复审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说:“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应当驳正错案,不应当用刑。”大理卿杨守随回答:“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弃。”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同诸官审讯之例,定于洪武三十年。

    当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亲审。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进行,然后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和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同复议,认为公允,再批覆奏议判决。

    至此设置政平和讼理两面旗施,审讯罪囚宣布罪行。

    皇帝诏谕刑部说:“从现在起,判决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亲自审问,其余罪犯都将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后将犯人引到承天门外,叫行人官拿着讼理施,向罪囚传达圣旨;对无罪应予释放的,则举着政平施,宣布皇帝的恩德而释放。”接下去又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尔还有驸马到场听讼,把受冤枉的记下来,将实情上奏。

    没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论罪,各种杂犯准许赎罪。

    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领着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圣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员审核记录案情,就像洪武时的制度一样。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带到京城审核记录案情。

    仁宗时特别下令内阁学士会审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审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员复审,说:“古代断案,一定要咨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视小民性命。

    你们前去共同复謇,不要让人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返回上奏,申诉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调查核实,并引以为深戒。

    天顺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罪犯,叫做朝审。

    后来历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员,在大理寺复审罪案,叫做大审。

    南京便命令内守备实行。

    从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举行-次大审。

    起初,成祖制定热审制度,英宗特令实行朝审,到现在又有大审,大审后定为可怜悯、可怀疑的便释放,曾一度比热审时翻倍。

    内阁参与审案一事,从宪宗时废除,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旧例,朝审时由吏部尚书执笔,是高拱当时正好兼任吏部尚书的缘故。

    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时,吏部尚书空缺,让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让户部尚书趟世卿主持。

    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日久的案子,说是出于皇上特旨。

    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旷废不再举行,四十四年纔恢复实行。

    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祇判决遣发轻罪犯,命令罪人出狱听候审理而已。

    不久就扩大到判处苦役和流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连训谕三法司抄录在押囚徒的罪状呈上,共判决遣发二千八百余人。

    七年二月,皇帝亲自审阅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状,判决遣发一千余人。

    交纳钱财赎罪,碱等处理罪犯,春审从此开始。

    六月,又因为天气暑热,皇帝下令除实犯死罪以外的犯人,一律及早发配,并且迅速传旨训谕京城和各地官署都照此办理。

    成化年问,热审开始有了重罪可怜可疑、轻罪减等、戴枷示众赎罪释放等规定。

    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说:“每年熟审规定,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

    五年一次复审的规定,北京施行,而外地不施行。

    现在宜推行到南京,凡复审罪囚都由三法司会审,那些在外复审的,都按此例办理。”皇帝准奏。

    嘉靖十年,皇帝下令,每年热审和五年一次大审期问,杂犯死罪与相当于五年苦役的囚犯,都减等一年。

    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进言:“五、六月问,应予释放的笞罪犯和应该碱等的苦役犯,也应当仿照成化时恩泽施于戴枷示众者一样,暂时予以蠲免,到六月即停止。

    南京法司也照此办理。”皇帝答复许可。

    隆庆五年,下令赃银祇有十两以上的罪犯,或监禁日久而子嗣已绝,或死去的罪犯,熟审不再追究,释放他的家属。

    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减刑,而热审判决可悯、可疑犯人的奏疏还没有下达。

    刑部侍郎沈应文因见囚徒长久滞留狱中,请求暂时豁免可悯可疑的案犯。

    皇帝未予答复。

    第二天,法司把犯了杖刑、苦役和充军而未处理的囚犯五十三人,按籍贯全部发送到大兴和宛平县监禁,听候处置,然后纔写疏上奏皇帝。

    神宗也不责备他们。

    按旧例,每年热审在小满后十余天,司礼监就传达圣旨到刑部,于是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本奏请,通行于南京法司,一起审理拟定判案结果,全部上报。

    京城从命令下达之日起,到六月终止。

    南京从刑部文书到达之日起,也满两月结束。

    四十四年,没有举行此事。

    第二年又超过两个月,诏令还未下达,正逢暑天大雨,狱中囚犯多染上疫疾。

    谏官以熟审延期、朝审不施行和诏狱办案无人三项上奏章请旨。

    又请求释放楚宗室英妩、蕴锜等五十余人,以及错误入狱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

    皇上都没有批覆。

    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皇帝下诏清理罪案。

    中允黄道周说:“京城内外官员斋戒独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却拘系了两个尚书,并且听不见有直接上疏谏诤的声音,还能让老天爷回心转意吗?”两个尚书指李日宣和陈新甲。

    当时皇帝正对他们大动肝火,不能听取黄道周的奏议。

    历朝都没有寒冬审录囚犯的制度,崇祯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提出寒审,皇帝便命令有关部门搜求旧例。

    尚书郑三俊因而援引几椿事例上奏,说:“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告谕刑部尚书杨靖说,‘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不赦之罪和杀人者判处死刑,其余死囚犯都让他们交纳粟米运往北方边境,以此赎罪’。

    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上报本月所关押的囚犯,一共数百人,定死罪的仅仅十分之一。

    咸祖告谕吕震:‘这帮人既没犯死罪,而拘押日久不能判决,天寒地冻,肯定有冤死狱中的。

    ’于是所有杂犯死罪以下囚犯大约两百人,全部准许赎罪减等之后发配。

    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进言:‘过去在天寒地冻时,审判释放轻罪犯。

    现在有的囚徒滞留狱中已经一年以上,并且一月之间死在狱中的人已达九百三十多人,狱卒的狠毒令人不忍启口。

    ,成祖召见法司严厉责备,因而下韶:‘苦役流放以下罪犯三天以内判决遣发,应当继续拘押的重罪犯予以安恤,不要让他们冻饿而死。

    ’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将疑案犯人名单呈上,皇帝亲自审阅。

    宣德四年十月,因值皇太子诞辰节,将杂犯死罪以下刑徒碱等处理,宽宥笞刑杖刑及戴枷上镰的罪犯。

    以后,世宗、神宗有时因为灾异现象而整治刑罚,有时因皇恩浩荡而广布德泽。

    寒审虽然没有近例,而先朝政治宽宏,都是值得取法的。”奏章呈上,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而早在永乐十一年十月皇帝就派遣副都御史李庆带上韶书,命令皇太子审录南京囚犯档案,让杂犯死罪以下囚徒交钱财赎罪。

    宣德四年冬天,因天寒地冻,下令南北刑官将囚犯档案全部抄录上报,不分轻罪重罪。

    于是皇帝对夏原吉等人说:“尧、舜之世,小民不犯法,周成王、康王之时,刑罚不用,遭都是君臣同心同德的缘故。

    朕德行浅薄,希望诸位尽力匡正辅佐,希望无愧于古人。”这是最明显的寒审,郑三俊也役功夫详细弄清它。

    在京城以外体恤慎用刑罚会同审案之例,成化时期纔成为定制。

    起初,太祖忧虑刑案实情不能上达,分别派御史林愿、石恒等清理各道囚徒,向他们颁赐救命。

    宣宗晚上阅读周官立政:“严肃认真地对待你们的判案工作,让我王国长治久安。”慨然兴叹,认为这是立国的根本。

    于是敕令三法司:“朕体会上帝珍惜生命之心,就是怜恤谨慎刑罚。

    命令你们详细复核天下大案要案,而犯人远在千里之外,按次序给予判决,哪能没有冤枉无辜?”于是派员审讯记录。

    正统六年四月,因为天地灾异频频发生,皇帝下令派三法司官贝详审天下疑案。

    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和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各地,又令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和刑科给事中郭瑾审两京案件,也赐给他们敕命。

    事后评事马豫说:“臣奉敕审案,个人看见各处抓获的强盗,多是因仇人诬陷攀咬,屈打成招的,等不到详情报上来,许多人已经丧命或伤残。

    从今以后,不宜听信胡乱揭发,对于真有赃物作证的,待御史、按察司会审之后,方可判刑。

    若还未审讯就打死打伤囚徒,官吏不得按惯例升赏。”这一年,赦死囚以下罪犯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说:“狱中囚犯应当会审,而御史和三法司的官员有时超过一年纔会审一次,囚犯多已死在狱中。

    以往常派御史会同按察司详审,无罪释放的囚徒甚多。

    现在不如废掉会审做法,而推行详审之制,皇上赐诏派遣按察司官员一人,专审诸案。”刑部却坚持旧制,不同意废除会审。

    皇帝下令会审的制度依旧,而恢复详审制,选一名按察司官员舆巡按御史同审。

    对判刑不当的下级官吏,过失误判者姑且不问罪,有关受贿徇私者依法论处。

    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现象又奏请恢复正统年间的做法。

    刑部讨论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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