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0章 “艾滋”风波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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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病的人驱逐出境,而且,应该在外来人口加入特区成为正式成员之前,增加一个检测艾滋病的程序,以防止此类人员入境。”
“可是,有的艾滋病患者自己也很无辜。
也许是一次不安全的输血,也许是因为遗传。
他们也不愿意得这个病,如果就因为这病就把他们驱逐出境的话,是不是显得太无情了?”
“他们是无法选择,但我们还有选择的机会。
要么他们离开,要么我们走,这是我们唯一能够做到的选择。”
“由于艾滋病之类的疾病隐蔽性强,检测方式较为复杂,而且检测时间较长。
所以,在目前的条件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保证其国民中没有一个艾滋病患者。
就算是你们回去,在那种把艾滋病当成个人**的地方,我感觉更加危险。”
“华国有一个新闻不是说了吗,一对夫妻在婚前检查时,婚检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双方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
可是,在孩子出生之后男方才发现,他妻子在其结婚前早就患有艾滋病。
结果,不仅自己被感染了艾滋病毒,连孩子也没有避免,这简直就是飞来横祸啊。”
“婚检机构没有检测出不宜结婚的疾病,让这父子俩平白无故遭受无妄之灾,这应该要求婚检机构赔偿啊?”
“可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婚检,检的是准备结婚的个人,只对被检查的人负责,就算是检查出来被检查者患有艾滋病,也必须要保护其个人的**权,只能把结果告诉被检查者。
至于这个人会不会欺骗其他人,检查后会不会跟另一个人结婚,跟负责检查的机构没关系。”
“你这是什么规定?
正因为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为了保证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才需要进行婚前检查。
如果是因为没有那个条件,无法检查出这个病还情有可原。
可是,你明明都已经检查出来这样的结果,并且可以预见到有一个正常人可能会受到无辜的伤害,为什么不进行阻止?”
“因为个人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的**,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婚检机构的作法并没有错。”
“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共同安全的,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某一种法律可能给无辜的人造成伤害,我觉得就应该对那些不合理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
“对,在个人所有的权力中,生命权肯定是排在第一位的。
如果生命权都无法保障的话,其它的权力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所以,在生命权和**权之间,生命权肯定更加重要。”
“同样的道理,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肯定也要大于个人的**。
因为,不可能为了保护你一个人的所谓**,而把更多无辜的百姓置于一种危险的境地。
也就是说,不能以个人的私事侵犯到他人的公共权力,私权不能侵犯公权。”
“对,不能因为要保护当事人的个人**,而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权,这应该是法律的底线。
如果法律连一个人的生命权都不能保护,那你出台再多的法律,又与我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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